第 330 期

同样的PVC树脂,反倾销税却因公司而异

税率表的每一行,都有各自对应的账本

商业同样的PVC树脂,反倾销税却因公司而异

在德国内部,税率也分两档

上个月7月10日,财政经济部宣布将对原产于德国、法国、挪威、瑞典的PVC糊树脂征收反倾销关税。这是人造革、壁纸、地板材料、手套的原料,是一种微细粉末。这是应韩华Solutions申请,贸易委员会自2025年8月起展开调查的结果。大部分报道的标题都是“最高31.55%”。

但翻开最终税率表,数字并不是只有一个。德国Westlake Vinnolit(以下简称Vinnolit)及其关联公司税率为31.55%,德国其他供应商为30.60%。法国Kem One及其关联公司等法国供应商为31.55%,挪威Inovyn Europe方面为25.79%,瑞典Inovyn Trading方面为28.15%。明明是对同一件商品采取的同一项措施,却因出口公司和国家不同,被分成了五个档次。该关税自8月5日起至2031年8月4日止,为期5年适用。

数字也留下了变动的痕迹。调查进行期间,自2月25日起曾征收25.79%~42.81%的临时关税,而有些供应商的最终税率比这更低。因此,多缴纳临时关税的进口企业可以通过结算退还差额。

如果把反倾销关税理解为“对低价出售商品所课的罚款”,这张表看起来就很奇怪。因为如果是罚款,每个品类有一个数字就够了。今天我们就来追踪一下,为什么数字会因公司而异,这些数字又是对照着怎样的账本得出的。我们也会一起看看,它与听起来相似的反补贴税有何不同,以及高税率会招致怎样的规避行为。

比较的是出口价格与该公司在自家门口的价格

先来看WTO《反倾销协定》第2.1条的定义。如果某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商品在出口国国内消费时的正常交易价格,就视为倾销。基准线不是我们市场的价格,而是同一家公司在本国所获得的价格。韩国《关税法》第51条也是同样的结构。该条规定,若经调查确认外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1的价格进入国内,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可在正常价格与倾销价格之差即倾销差额2所对应金额以下,加征关税。此时须连同商品一并指定供应商或供应国。

答案已经包含在这个定义之中。因为比较对象是“该公司在本国出售的价格”与“该公司卖给我们的价格”,所以计算只能以公司为单位进行。即便两家德国公司以相同价格卖给韩国,如果其中一家在德国国内卖得更贵,那家公司的差额就会更大。

实际计算要比定义复杂得多,耗费的功夫也更多。如果国内根本没有销售,或销量太少难以比较,根据协定第2.2条,可以使用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者制作在生产成本上加上管理费、销售费和适当利润的构成价格。若低于成本价出售的国内交易满足一定条件,也会被视为非正常交易,从计算中剔除。如果出口价格因进口方是关联公司而难以信赖,则以首次转卖给独立买方的价格为基础倒推计算(第2.3条)。

接下来是公平比较(第2.4条)。通常会统一到出厂阶段进行比较,并尽可能将同一时期的交易相互对照。销售条件、税金、交易阶段、数量、物理特性等会影响价格比较的差异,都会被逐一调整。哪怕只是运费的处理方式、结算条件的不同,都会左右正常价格或出口价格。因此,结果不仅取决于商品本身的性质,也同样取决于各家公司是如何销售、账本是如何记录的。

被调查的公司与未被调查的公司

协定第6.10条如此确立原则:调查当局应对每一个已知的出口商、生产商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但如果公司数量过多以至无法逐一调查,可以用具有统计有效性的样本或出口量较大的公司为主来缩小范围。

未被纳入调查范围的公司则适用第9.4条。对这些公司征收的关税不得超过已受调查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在计算这一平均值时,要剔除倾销幅度为零或属于微量幅度3的公司,以及因未提交资料而依据可获得事实4被认定倾销幅度的公司的数字。税率表中的“其他供应商”一栏,大体就是这样算出来的。

从韩国企业成为被征税一方的案例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结构。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3月28日就韩国产环氧树脂作出反倾销终裁。调查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接受单独调查的是锦湖P&B化学(音译)与国都化学(音译)。商务部将国都化学与国都精细化工(音译)合并计算为一家公司。裁定的倾销幅度为:锦湖P&B化学7.60%,国都化学5.68%。其余未受调查的韩国企业,则被定为以两家公司的数字按公开用途设定范围的销售额加权平均得出的6.37%。

同样是韩国产环氧树脂,数字却有三个。看判决书后附的争议事项清单,就能大致明白差异从何而来。清单上列有:国都化学在美国境内运费计算的错误、国都精细化工的海运运费应否按韩元成本核算、锦湖P&B化学的库存评估损失是否应计入成本等项目。原料双酚A与环氧氯丙烷因中国产能过剩而价格下跌,是否应据此上调成本估算,也是争议之一。税率上的几个百分点,正是这种逐项逐条争议累积的结果。

不提交资料,数字就由别人来定

各公司税率出现差异,还有一个原因:对调查的配合程度。

协定第6.8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必要资料,或对调查造成重大妨碍,当局可以依据可获得的信息作出裁定。这其中也包括国内产业在申请调查时所提交的资料。协定附件二写明,如果因不配合而导致信息受阻,所得结果可能比配合调查时更为不利。

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回答问卷这件事,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文书工作。对出口企业而言,自己的税率是按自家账簿计算,还是按对方提交的资料计算,就在这里分出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应诉调查、仔细抗辩就不需要成本。对资料和人力都不充足的小型出口商来说,这个选择本身就是一种负担。

韩国税率表中还能看到另一个设计。在2022年对中国、泰国、印度尼西亚产聚酰胺薄膜征税规则草案的附表中,备注栏写明:与列名供应商存在特殊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将适用该关联公司的税率。这是为了提前堵住把货物转移到税率较低一方名下的路径。

在PVC案例中,列名的Vinnolit(31.55%)税率为何高于德国其他供应商(30.60%),仅凭最终税率表和报道无法得知。具体计算依据,需要在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决议书中确认。

反补贴税看的是政府的钱,而不是公司的价格

在类似场合常被一并提及的反补贴税,其出发点不同。根据政府统计门户网站“e-国家指标”依据贸易委员会运营资料集等整理出的定义,反倾销税是在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正常价格的倾销行为导致进口国产业受损时征收的。而反补贴税则是在出口国政府向某产业或特定企业提供补贴、使出口竞争力提高的产品进入市场并造成损害时,在补贴范围内征收的。

反倾销审查的是公司的定价行为,反补贴审查的是政府的支持。因此在反补贴调查中,政府本身也会成为调查对象。倾销和补贴有可能同时存在,所以同一产品有时会同时被加征这两种关税。

环氧树脂就是这样的情况。美国商务部在同一时期也作出了反补贴税的终裁,补贴率分别为国道化学(音译)1.01%、锦湖石油化学(音译)1.84%。而且在确定反倾销税的现金保证金比率时,还扣除了因出口补贴而被抵销的部分,调整为锦湖石油化学(音译)7.59%、国道化学(音译)5.62%、其他企业6.33%。由于出口补贴会压低出口价格,因而可能已经反映在倾销率之中,这正是为了避免同一原因被重复计算而设置的机制。

税率越高,就越想换个名字

每家公司的数字不同,当这个数字达到数十个百分点时,就会出现想要规避的尝试。在韩国公开的查获案例,主要是更改品名或伪造原产地的方式。

从2025年4月起,中国产厚板按供应商不同被征收27.91%至38.02%的临时反倾销税。于是一些进口企业在厚板表面刷漆,将其申报为不征收关税的彩钢板。韩国关税厅表示,自当年4月起运营了为期100天的反倾销专项审查小组,查获了19家企业、规模达428亿韩元的此类规避行为。

也有方向相反的案例。根据韩国关税厅2025年4月的发布,美国对中国产床垫征收最高1,731.75%的反倾销税,为规避这一关税,有企业在韩国境内设立公司,将120万个(规模740亿韩元)中国产床垫运入其保税仓库后,将文件伪造成韩国产再出口至美国,该案于2024年11月被查获。也就是说,韩国被用作规避其他国家反倾销税的通道。

antidumping rates per company保税工厂5需要稍作区分来看。保税工厂是一种允许在不缴纳关税的状态下加工进口原材料后再出口的制度,其本身并非规避手段。被指定为综合保税区域的造船厂用中国产厚板造船后出口,之所以不被征收关税,也是因为这一制度设计。被指出存在问题的,是在保税工厂加工的物品不出口、而是进入国内的情况。2022年在一场贸易救济活动中,国立外交院教授李孝荣(音译)主张可以通过这一路径规避反倾销税,因此需要修订关税法。

此后,制度也在一点点跟进。从2025年1月起,即使在供应国内不改变物品的本质特性、仅改变形态、包装或用途后进口的迂回倾销,也可以被征收反倾销税。2025年11月,韩国关税厅与贸易委员会表示,正在推进将这一适用范围扩大至第三国组装、完成品及国内保税区域加工的方案。不过,尚未找到保税工厂路径作为实际查获案例被公开的记录,扩大至国内保税区域加工的修订是否最终确定,也还需要进一步确认。

Oswarld视角

看反倾销关税的报道时,比起“最高百分之几”,我会先去看税率表里的那一行。最大值只是最高那一格里的数字,而我交易的供应商到底落在哪一行,得把表打开才知道。

如果是进口一方,问题就会从“这个品类被加征关税了吗”变成“我们的供应商上榜了吗?关联公司是谁?在临时关税和最终关税之间,有没有可以退回的钱?”哪怕只是在同一个国家内更换供应商,成本也可能因此波动好几个百分点。

对出口一方而言,回答调查问卷这件事本身就成了定价策略的一部分。因为内销记录、成本分摊、运费处理这些平时的会计习惯,可能在几年后以别国的税率形式反弹回来。如果只把反倾销关税读成“关税炸弹”这一个词,这些需要判断的细节就很难被看见。

结语

反倾销关税看起来像是对品类统一征收的罚款,但仔细看的话,更接近于把每家出口企业本国价格与出口价格对照计算出来的账单。是否配合调查、关联公司是谁、是否另有政府补贴,都会让这个数字重新变动。不妨把它想象成税率表里有多少栏,就有多少本不同的账本,这样这项制度就不再那么陌生了。


💬 读者您的公司使用的原材料中,有没有被加征反倾销关税的品类?如果有的话,我很好奇您当时是否确认到各供应商不同的税率。

📨 如果从事贸易或采购工作的同事问您“明明是同一品类,为什么税率不一样?”,请把这篇文章转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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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与延伸阅读

安光涉(Oswarld)个人插画

作者 安光涉(Oswarld) 现任世宗大学兼任教授,INLEVEL9 战略顾问。职业经历、研究、著作与近期活动会持续更新在作者简介。 最新动态 · 2026年7月:HEMA-2: A Consolidation-Aware Tri-Memory Architecture with Multi-Channel Scheduling for Lifelong Conversational AI。

📝 术语说明

注释

  1. 正常价值:指在出口国国内以正常交易方式销售同类商品的价格。若无国内销售或难以比较,则以第三国出口价格,或以成本加上费用与利润构成的推定价格代替。 ↩

  2. 倾销差额:正常价值与倾销价格(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按比例征收关税时,会在以该差额计算出的倾销幅度范围内确定税率,并乘以完税价格。 ↩

  3. 微量幅度(de minimis):若倾销幅度低于出口价格的2%,则视为“过小”,规定应立即终止调查的标准(WTO反倾销协定第5.8条)。 ↩

  4. 可获得事实(facts available):当调查对象未提交所需资料或妨碍调查时,当局以申请人资料等可获得的信息作出裁定的方式。 ↩

  5. 保税工厂:指经许可可将外国物品作为原料或材料、在未缴纳关税的状态下进行制造或加工的场所(《关税法》第18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