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错过了8月期限,但2027年2月依然没有变
先剔除不属于适用范围的项目,才能看清真正需要拿到的资料
商业EU未能遵守自己定下的承诺,而企业需要遵守的期限依旧未变。
2026年8月18日本应是欧盟委员会敲定电池护照访问权限规则的截止日。可这一天,实施法规1并未出台,委员会的数字产品护照时间表已将该法规推迟到2026年第四季度。**从2027年2月18日起,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投入使用的电动汽车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容量超过2kWh的工业电池,都必须配备可通过二维码打开的电池护照。**轻型运输工具2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等轻便出行工具。
规则姗姗来迟,期限却纹丝不动——这就是这项制度目前的状态。所以,实务中首先要做的不是数还剩多少天,而是把2027年2月真正要求的项目和尚未启动的项目区分开来。翻开委员会8月15日更新的指导文件就会发现,这条界线比想象中更清晰。
是否适用不取决于容量,而取决于“谁把成品投放市场”
需要护照的电池分三种:电动汽车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容量超过2kWh的工业电池。家用储能设备也被归入工业电池范畴。便携式电池、汽车启动用电池、2kWh及以下的工业电池不在护照适用范围内。法规的其他条款依然适用于它们,只是不需要护照。
到这里为止都是广为人知的内容,实务判断真正开始分歧的是接下来这部分。委员会明确指出,建立并维护护照的义务属于将成品电池投放市场的经济主体3**,而不属于单个零部件或模组供应商。**2026年5月的说明会上也给出了同样的解释。护照挂在完成品电池上,尚需进一步组装的模组或电池包阶段不适用。若在欧盟境内生产,义务人是制造商;若从境外引进,义务人则是进口商或授权代理人。
因此,零部件与材料企业该问的问题不是“我们要不要发行护照”,而是“我们的客户中谁是护照义务人,这个人在2027年2月会向我们要求什么”。这两个问题需要准备的工作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系统建设课题,后者则是数据合约与格式协商课题。
还有一点要提前掌握:护照不是按型号挂载,而是挂在每一块实际电池上。唯一识别码和二维码对应的是每一件物理个体,注册要通过委员会运营的数字产品护照登记处完成。这个登记处已于2026年7月20日开放,包含运营规则的实施条例于8月6日生效。要完成注册,须先取得以电子身份认证体系为基础的经济主体认证,这项认证每3年需要更新一次。
71个项目中,电动汽车留空15个
欧委会内部市场总局8月15日发布的2.0版说明文件,将电池护照要涉及的项目逐一列出,并针对每个项目分别标注电动汽车、轻型交通工具、工业用电池是强制、可选还是有条件适用。我下载了这份表格并亲自数了一遍。项目总数为71个,按类别统计各项目状态如下:
| 类别 | 电动汽车 | 轻型交通工具 | 工业用(超过2kWh) |
|---|---|---|---|
| 全部项目 | 71 | 71 | 71 |
| 2027年2月不填写的项目 | 15 | 12 | 12 |
| 剩余项目 | 56 | 59 | 59 |
留空的15个项目内容,是这份文件中最实用的部分。除去因重复而被删除的2个项目(材料构成、额定容量)后,碳足迹声明与标签、负责任矿产采购信息,以及钴、锂、镍、铅这四种再生原料比例,全部被标注为“2027年2月不填写”。 提到电池护照时人们首先想到的那些项目,大体都集中在这里。
原因因项目而异,各不相同。碳足迹方面,尚没有确定申报格式的实施法令。再生原料比例要等根据法规第8条制定的授权法令4确定计算与验证方法后才会适用,而该草案截至2026年9月初还在征求意见阶段。申报义务本身定在2028年8月之后,且可能随法令生效时点进一步推迟。负责任矿产采购则与供应链尽职调查5义务绑定,而该义务已从2025年8月推迟两年,至2027年8月18日。 这是作为“综合简化一揽子计划”第四批(Omnibus IV)的一部分,于2025年7月确定的变更。
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这次推迟并未触及护照本身的日期。我确实看到过不少资料,把“尽职调查义务推迟到2027年8月”解读为“护照也一并推迟”,也有部分商业性说明页面至今仍写着“自2025年8月起适用”。而这项义务其实从未真正开始过。在制定准备时间表时,如果把已确定的义务和尚未启动的义务放进同一个格子里,预算就会在两边都分配错误。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那就是不同电池种类对应的表格并不相同。健康状态项目就是典型例子。电动汽车只需填写“认证能量状态”这一项,其余五项留空;轻型交通工具则恰恰相反,要填写那五项,而将认证能量状态留空。两个类别的健康状态项目完全没有重叠。工业用电池在剩余的59个项目中,有二十多项被标注为“仅在适用时”,需要针对每款产品单独判定是否适用。
剩余栏目的重量偏向供应商一侧
那么去掉之后剩下的56项,是简单的项目吗?一半是。制造商名称与地址、型号与批号、制造地点与时间、重量、容量、化学成分、电压范围。大部分已经存在于规格书或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中。
问题在于剩下的部分。法规附件13第二批次6中包含的项目,在三个类别中都被标记为义务事项。包括正极、负极、电解质所用材料在内的详细成分、各部件的部件编号、替换部件采购方联系方式,以及拆解信息。拆解信息还包括电池系统分解图、分解顺序、所需工具。按重量计超过0.1%的关键原材料清单,也已在第一批次中被列为义务事项。
这些数值通常不是电芯制造商单独掌握的。它们是需要从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质公司、部件公司那里提交上来的资料。护照发行义务落在推出成品的一方,但必需项目的原始数据却分散在其上游各环节,是这样一种结构。
而这一批次恰好与前面提到的访问权限问题相重叠。详细成分和拆解信息不是任何人扫描二维码都能看到的公开区段,而是只有“具有正当利益者”才能查阅的限制区段。这一设计原本是考虑到维修业者或回收业者,但**谁属于该范畴、能否下载或再利用所获资料,相关的实施法规目前尚未出台。**协作公司需要提交近乎商业机密的资料,但这些资料将由谁来查看却尚未确定。这足以成为供应商犹豫是否提交的理由。
国内的准备情况在这一点上也出现了分化。大韩商工会议所与韩国产业园区公团于2026年8月发布的一项针对300家出口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99.3%的受访企业表示已经或即将被客户公司要求提交碳排放数据。90.3%的企业表示自己也正在或计划对协作公司提出同样要求。但当以多选方式询问管理方式时,回答使用公司内部系统的占66.3%,使用Excel或手写文档的占42.4%,按客户公司各自格式单独处理的占38.8%。也就是说,要求已经到达,但格式仍然各不相同。
从行业报道来看,电池三大厂商方面已确认有所动作。LG新能源建立了整合管理体系,使护照所需数据与公司内部系统联动,并具备了产品单位碳足迹核算系统;三星SDI参与了全球电池联盟,正在开展护照试点项目。SK On则打造了从零部件企业经电芯制造商延伸至整车企业的信息流,并对护照发行流程进行了实证。不过这些并非公告或官方发布,而是根据行业报道整理的内容,因此仅凭这些还难以判断各公司准备工作究竟覆盖到什么程度。
Oswarld视角
这个结构对我来说并不陌生。我在做“关税笔记(音译)”这项服务时,抓住的几乎是同一个问题。这是一款只需输入一行提单号,就能把通关进度、品目分类编码、税率、进口要求、相关法令、贸易统计全部串联到一个界面上的服务,而实际对接关税厅公共数据 6 种、获取认证密钥 53 种,占用了相当大一部分时间。凭借这款服务,我在2026年关税厅公共数据·AI 应用创业竞赛中获奖。
关税笔记(音译)——不打断关税实务流程的工作空间HS 分类、关税税率、法令、判例、AI 咨询,一屏尽览。为关税实务工作者打造的工作空间。制作过程中做出的一个决定,恰好与这次的主题重叠。品目分类编码,如果由 AI 给出候选项会很方便。但我让 AI 提出的候选项再经关税厅官方数据重新验证,**未通过验证的编码,一律不让它出现在界面上。**留白让人不舒服,但我认为,没有依据却被填满的格子,风险要大得多。因为提交给海关的数字,一旦出错,撤回的成本,跟界面留白时的那种不便,根本无法相比。
电池护照也是同一性质的资料。它是市场监管当局在2027年2月打开查看的记录,其中每一个数值都是日后会被追溯的数字。所以,我很难轻易认同“准备工作的第一件事是搭建系统”这种说法。在此之前更需要做的,是在每个字段上写清楚“这个值来自哪里、由谁负责”。来源为空的格子,现在维持空白反而更好。一旦开始用公司内部的估算值,去填补协作企业没能提供的数值,等到2028年碳足迹和再生原料项目开启时,那个估算值就会被固化为基准线。
有一点我要保留判断。我的这个判断,来自关税实务数据,而电池供应链的层级更深,商业机密的敏感度也不同。协作企业是否愿意提供详细成分,这不是数据设计的问题,而是合同和谈判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我很难说自己的经验可以原样套用。
结语
我们的产品是否属于三大类别之一,我们是承担义务的成品制造商,还是只是上报数据的一方,71 个项目中我们所属类别里实际被勾选(启用)的栏位究竟是哪些——只有把这些都弄清楚,发给合作伙伴的申请表内容才能最终确定。
关于日期,需要谨慎看待。2027 年 2 月 18 日这个日期已经写进法规正文,出于技术原因很难被推迟。相反,填充其内容的细则却一直在拖延,到目前为止已经多次延期。指南文件也已经是 2.0 版,而且已经预告会有下一版。就目前而言,把“护照本身的存在义务”与“护照里要装什么内容”分开追踪,似乎是最现实的做法。
💬 读者所在的公司里,电池护照的准备工作是由合规应对部门负责,还是由质量部门或信息系统部门负责?由哪个部门主导,合作伙伴申请表的样子会有相当大的不同。
📨 如果身边有负责欧洲出口业务,或者已经开始收到供应链数据请求的同事,哪怕只是把 71 个项目的表格部分转发给他们也好。
参考资料与延伸阅读
核心来源
- European Commission,“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for Batteries (Battery Passport)”,2026年。:这是整理了适用对象、义务主体、实施时间表的欧盟委员会官方页面。护照义务归属于将成品投放市场的经济主体这句话就出自这里。
- European Commission DG GROW,“Guidance Document: Digital Batteries Passport – data points by category, Version 2.0”,2026年8月15日。:本文中71项计算的原始出处。文中以表格形式列出了各项目的法律依据以及各类别的适用与否。
- European Union,“Regulation (EU) 2023/1542”,2023年7月12日。:第77条规定了护照义务,附件13规定了项目内容与查阅区间。
- Council of the EU,“Simplification: Council adopts law to ‘stop-the-clock’ on due diligence rules for batteries”,2025年7月18日。:这是尽职调查义务被推迟至2027年8月的依据。可以确认护照日期并未被触及。
- 《先驱经济》(音译),“海外环境法规正式落地……企业碳数据管理却各自为战”,2026年8月19日。:文中按数据分类整理了大韩商工会议所与产业园区公团对300家出口企业的调查结果。
背景知识
- 《每日日报》(音译),“[策划]从电池到家电,DPP法规不断扩散……韩国仍在起步阶段”,2026年9月6日。:这篇报道整理了三家电池企业以及轮胎、家电行业的准备情况。
- Sourcemap,“Commission Hosts Info Session on EU DPP Implementation for Batteries”,2026年5月28日。:整理了欧盟委员会说明会的内容,包括尚待组装的模组与电池包不适用护照等说明。
相关往期
📝 术语说明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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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法令(Implementing act):在欧盟法律中,为了让各成员国以相同方式适用已经确定的规则,由欧盟委员会制定具体程序的下位法令。需经成员国委员会审议后方可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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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交通工具(LMT)电池:指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等轻型交通工具的电池。这是欧盟电池法规单独划分的一个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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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主体(Economic operator):欧盟法律术语,指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一方。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经销商都包含在内,义务因角色而异。 ↩
-
授权法令(Delegated act):上位法规将权限下放给欧盟委员会,由其制定技术性细节的法令。主要用于计算方法论等需要专业性的部分。 ↩
-
供应链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企业亲自核实钴、石墨、锂、镍等原材料的来源与获取方式,并对风险进行管理的程序。政策制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核实、公开报告都包含在内。 ↩
-
附件13的第二组项目:规定附件13按查阅权限将护照项目分组。第二组是仅限具有正当利益的相关方与欧盟委员会查阅的受限区间,详细成分与拆解信息就属于这一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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