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0 期

被夺走的是歌手的声音,但能主张著作权的只有作曲

即便AI翻唱曲铺天盖地,韩国法律能管住的也只有一半

商业被夺走的是歌手的声音,但能主张著作权的只有作曲

老牌歌手的嗓音正被用来翻唱偶像新歌

最近YouTube上流传着用一位从业数十年的老牌歌手的嗓音,来演唱今年出道的偶像组合新歌的AI翻唱曲。听众觉得有意思,播放量也很不错。但这一首曲子里,至少涉及三位权利人,而且每个人手中握着的武器强度都完全不同。

在 YouTube 上观看

2026年7月31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判决德国音乐著作权信托机构GEMA胜诉,对方是AI音乐生成服务Suno。韩国国内的报道大多将其概括为“现在AI也得为训练数据付费了”。方向上没错,但如果把这份判决原封不动地搬到韩国法典上,同样的诉讼是不成立的。我们逐条确认了到底是什么在阻挡它。


慕尼黑法院禁止了什么、又完全没有触及什么

GEMA 特意指定了自己管理的六首歌曲提起诉讼,其中包括 Boney M. 的《Rasputin》这类耳熟能详的曲目。法院基本采纳了诉讼请求,禁止了四种行为:在美国进行的训练用复制、模型因记住歌曲而在德国境内产生的复制、通过将模型作为服务提供而进行的公开传播,以及通过生成的输出物进行的复制和公开传播。法院还认可了销售额公开命令和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尚未确定。

以上就是媒体报道的内容。但如果读一读判决书的解读,就会发现更重要的东西。**这起诉讼所涉及的权利,只有作曲,也就是音乐著作权这一种。**歌词并不在诉讼请求之列,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更是根本没有被主张。只有著作权信托机构1所管理的权利被搬上了法庭。

而且,这只是一审。Suno 已表明将审视包括上诉在内的所有选项。GEMA 于 2025 年 11 月对 OpenAI 提起诉讼所获得的判决,目前也处于上诉审阶段。这些都还不是已经确定下来的法理。

打开管辖权的不是输出,而是信托团体

这份判决中最令人惊讶的一点,是慕尼黑法院把发生在美国的学习行为也纳入了自己的管辖范围。而且在此基础上,法院直接适用的不是德国法,而是美国版权法,从而驳回了合理使用的抗辩。

那么,究竟是什么打开了这个管辖权呢。德国各律所的解读异口同声地指向同一点。法院所依据的,是仅对信托团体开放的审判籍规定,而这条路径对其他权利人是不开放的。如果是个别艺术家或厂牌提起同样的诉讼,很可能根本触及不到美国境内的学习行为。

所以,“只要在欧盟有用户,任何 AI 公司都会被卷进来”这种概括只对了一半。更准确地说,这是一扇只有在该国信托团体能坐上原告席时才会打开的门。这个区分一旦搬到韩国,就会造成决定性的差异。


韩国法典里没有那把钥匙

看一下国际私法第39条,答案立刻就出来了。

第39条(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特别管辖)①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提起。但此时限于在大韩民国境内发生的结果。

  1. 侵权行为在大韩民国境内实施的情况
  2. 侵权结果在大韩民国境内发生的情况
  3. 侵权行为针对大韩民国实施的情况

Suno 的输出如果传达到韩国用户手中,可以依据第2项或第3项提起诉讼。问题在于但书部分——它把结果死死地限定在了韩国境内。而在美国进行的训练复制,并不是发生在韩国境内的结果。

倒是有一个例外。同一条第3项规定,如果主要侵权行为发生在大韩民国境内,那么即使结果发生在海外,也可以一并提起诉讼。但海外服务器上进行的训练很难被归入这一情形。而且第40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适用侵权发生地法。像慕尼黑法院那样,韩国法院直接适用美国版权法来判断合理使用的画面,只要第39条但书把结果限定在境内,那么在训练这一阶段,事情根本就无法开始。

最重要的是,韩国没有对应德国那条法院管辖规定的条文。 就算韩国音乐版权协会坐上原告席,情况也是一样。该协会已经公示方针,规定要把其管理的音乐著作物用于AI训练,必须事先获得书面使用许可。方针是有的,但把这项方针推到国境之外的诉讼路径却不存在。

那如果训练是在韩国国内进行的呢?韩国版权法里没有专门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2的免责条款。只有第35条之5“合理使用”这一条一般性条款而已。它要求就使用目的与性质、著作物的种类与用途、被使用部分所占比重、对市场造成的影响这四项因素逐案权衡,因此事先很难预测结果。

独家:AI创作的歌曲,杀入Melon TOP100……《心灵之林》第100位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AI)制作的音源,进入了韩国最大音源平台Melon的主榜TOP100。据音源业界今天(7日)消息,艺人“朝鲜说唱”的《心灵之林》在Melon TOP100中位列第100位。这首歌截至前一日(6日)在Melonyonhapnewstv.co.kr

<<<OZ_BODY>>>

一首歌里的权利被拆成三份

所以在韩国实际能起诉的,是抵达境内的那个输出结果。最具代表性的就是AI翻唱曲。可这里出现了第二个错位。

用了什么权利人依据实效性
原曲的作词·作曲该曲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权、传播权,由信托团体管理最强
若使用了原曲的音源作为素材唱片制作者邻接权取决于使用方式的举证
被模仿歌手的嗓音该歌手本人表演者权利不适用只能依据《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表演者权利为何不适用,在定义条款里写得明明白白。《著作权法》第2条第4号将表演者定义为“进行表演之人”。AI合成的演唱并不是该歌手所做的表演。也不是复制了该歌手既有的表演。只是学习了嗓音的特征、让其演唱另一首歌,所以完全绕开了表演者保护规定所瞄准的对象本身。

那么剩下的就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及营业秘密保护法》第2条第1号他项。

他. 将在国内广为人知且具有经济价值的他人姓名、肖像、声音、签名等可识别该他人的标识,以违反公平商业惯例或竞争秩序的方式,为自己的营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从而侵害他人经济利益的行为

声音被明确列出,这一点值得庆幸。但附带了两个条件。必须是广为人知的,而且必须是为自己的营业而使用。因为前一个条件,**无名的伴奏乐手或新人歌手的嗓音很难受到该条文保护。**因为后一个条件,出于兴趣制作上传的非营利翻唱也可能脱离其适用范围。

写原曲的人握有信托团体这一强大武器,被夺走嗓音的人则只有出名了才能拿起武器。知名度成了权利的条件,这就是这个结构。

10 月 29 日信托团体法将修改,但其中没有 AI

这里有一个时间点重叠了。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布的邻接权[^3]、《著作权法》部分修正案将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施行。内容分量不小。

  • 新增第 105 条之二,为信托管理业许可设定 5 年以下有效期限,并引入再许可审查
  • 新增第 105 条之四,赋予会员直接许可非营利目的使用的权利、会员大会表决权,以及决定高管薪酬的权利
  • 新增第 106 条之四,将高管利益冲突的防止与申报义务化
  • 新增第 108 条之三,赋予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要求下调手续费费率的权限

而最不显眼、却影响最深远的变化藏在定义条款里。第 2 条第 26 号中,信托管理业的对象从“该权利”改为了“该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这意味着权利人不必再把权利整体托付出去,而是可以拆分委托。可以单独把 AI 学习使用相关的权利拿出来委托,也可以反过来自己把这部分权利握在手里——这样的设计成为可能。这是一个改变谈判单位的变化。

music不过,在已确认的条文中,并没有直接涉及 AI 学习的新设条款。这次修法的核心是信托团体的治理结构。如果说德国这次用的武器是强大的信托团体,那么韩国现在正在调整的是信托团体的运营方式,而 AI 并不在这份清单之中。

德国那边也并非万事俱备。GEMA 在判决前 8 天,也就是 2026 年 7 月 23 日,推出了名为 PLAI 的授权齐全音乐数据集。规模约为 17.8 万余首音源、5.7 万余首乐曲,首位客户是一家乐谱转换技术公司。不过 GEMA 自己也划清了界限:这个数据集是为了辅助创作者的工具而生,并非为了训练那些与被学习原曲相竞争的生成式模型。德国音乐科技行业在发布后不久就指出,光靠这个数据集训练不出能生成完整曲目的模型。诉讼确定了“未经授权使用属于违法”,但像被告那样的公司真正能买到的东西,市场上其实还不存在。

Oswarld视角

第一次看到这份判决时,我的判断是这样的:学习数据授权与使用结算结构,将来会成为音乐产业的默认标准。但华纳和环球在2025年下半年就已经转向了和解与授权。我们在27号信中讨论过的那种从诉讼走向和解的周期的第二阶段,去年就已经结束了,而结算结构的问题,也已经在199号信中围绕我的书被用作学习数据的稿酬讨论过一次了。如果再站在同一个立场上,恐怕也没有什么新东西可以讲了。

所以我打开了法条本身,也正是在那里,我的判断发生了变化。德国发生的事情,并不是关于AI学习的新法理,而是关于“谁有权提起诉讼”的既有制度差异。而韩国并没有这样的制度。

让我感到最不舒服的地方,是知名度成了权利的前提条件。声音广为人知的歌手,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权;而不知名的演奏者和歌手,即便遭遇同样的事情,也没有可用的武器。制作AI翻唱曲的一方之所以选择知名的声音,正是因为那样才“值得一听”,而法律所保护的标准,恰恰也是知名度。受保护的人与容易被利用的人,正是由同一个标准划分出来的。

也要明确说明其中的局限。慕尼黑的判决是一审,上诉仍在进行中。我对《国际私法》第39条的解读,是基于阅读法条本身得出的,至于韩国法院在AI学习相关案件中如何适用这一条款,我目前还没有找到已确认的判例。如果实际发生纠纷,法院也有可能对第3款中的“主要侵权行为”做出比我所理解的更宽泛的解释。

结语

从德国判决中该学到的,并不是“AI必须购买许可”这个结论。这在去年就已经定了。该学到的是,谁才能提起这场诉讼。那里有强大的信托团体,也有只为该团体敞开的管辖规定。

韩国没有这种组合。只能就抵达国内的输出提起争议,而在这些输出中最刺痛的声音,只有知名人士才能受到保护。 10月29日信托团体法将迎来重大修改,但AI并不在这次修法的对象之列。不过,将权利拆分后再委托的这一变化,将来在试图就AI训练权利单独进行谈判时,会成为实际可用的工具。

现在需要改变判断的,是两类主体。如果你在运营AI音乐或语音服务,比起训练数据,风险会先在抵达国内的输出一侧累积。如果你是权利管理方,最好在10月修法实施之前,先定好哪些交给别人管理、哪些自己握在手里。


💬 读者在听AI翻唱歌曲时,先在意的是哪一边呢?是写出原曲的人,还是被模仿声音的人?

📨 如果你身边有制作AI音乐或语音服务的人,或者管理音源权利的人,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他们。10月29日之前,有些事需要先定下来。


参考资料与延伸阅读

核心来源

背景知识

相关往期

安光涉(Oswarld)个人插画

作者 安光涉(Oswarld) 现任世宗大学兼任教授,INLEVEL9 战略顾问。职业经历、研究、著作与近期活动会持续更新在作者简介。 最新动态 · 2026年7月:HEMA-2: A Consolidation-Aware Tri-Memory Architecture with Multi-Channel Scheduling for Lifelong Conversational AI

📝 术语说明

注释

  1. 著作权信托管理业:指接受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权利信托、持续进行管理并征收、分配使用费的业务。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德国GEMA均属此类。

  2. 文本与数据挖掘(TDM):指通过机器方式分析大量文本或数据、从中提取模式或信息的行为。AI模型训练即为典型案例,部分国家专门为此类行为设有著作权豁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