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夺走的是歌手的声音,但能主张著作权的只有作曲
即便AI翻唱曲铺天盖地,韩国法律能管住的也只有一半
商业老牌歌手的嗓音正被用来翻唱偶像新歌
最近YouTube上流传着用一位从业数十年的老牌歌手的嗓音,来演唱今年出道的偶像组合新歌的AI翻唱曲。听众觉得有意思,播放量也很不错。但这一首曲子里,至少涉及三位权利人,而且每个人手中握着的武器强度都完全不同。
2026年7月31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判决德国音乐著作权信托机构GEMA胜诉,对方是AI音乐生成服务Suno。韩国国内的报道大多将其概括为“现在AI也得为训练数据付费了”。方向上没错,但如果把这份判决原封不动地搬到韩国法典上,同样的诉讼是不成立的。我们逐条确认了到底是什么在阻挡它。
慕尼黑法院禁止了什么、又完全没有触及什么
GEMA 特意指定了自己管理的六首歌曲提起诉讼,其中包括 Boney M. 的《Rasputin》这类耳熟能详的曲目。法院基本采纳了诉讼请求,禁止了四种行为:在美国进行的训练用复制、模型因记住歌曲而在德国境内产生的复制、通过将模型作为服务提供而进行的公开传播,以及通过生成的输出物进行的复制和公开传播。法院还认可了销售额公开命令和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尚未确定。
以上就是媒体报道的内容。但如果读一读判决书的解读,就会发现更重要的东西。**这起诉讼所涉及的权利,只有作曲,也就是音乐著作权这一种。**歌词并不在诉讼请求之列,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更是根本没有被主张。只有著作权信托机构1所管理的权利被搬上了法庭。
而且,这只是一审。Suno 已表明将审视包括上诉在内的所有选项。GEMA 于 2025 年 11 月对 OpenAI 提起诉讼所获得的判决,目前也处于上诉审阶段。这些都还不是已经确定下来的法理。
打开管辖权的不是输出,而是信托团体
这份判决中最令人惊讶的一点,是慕尼黑法院把发生在美国的学习行为也纳入了自己的管辖范围。而且在此基础上,法院直接适用的不是德国法,而是美国版权法,从而驳回了合理使用的抗辩。
那么,究竟是什么打开了这个管辖权呢。德国各律所的解读异口同声地指向同一点。法院所依据的,是仅对信托团体开放的审判籍规定,而这条路径对其他权利人是不开放的。如果是个别艺术家或厂牌提起同样的诉讼,很可能根本触及不到美国境内的学习行为。
所以,“只要在欧盟有用户,任何 AI 公司都会被卷进来”这种概括只对了一半。更准确地说,这是一扇只有在该国信托团体能坐上原告席时才会打开的门。这个区分一旦搬到韩国,就会造成决定性的差异。
韩国法典里没有那把钥匙
看一下国际私法第39条,答案立刻就出来了。
第39条(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特别管辖)①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提起。但此时限于在大韩民国境内发生的结果。
- 侵权行为在大韩民国境内实施的情况
- 侵权结果在大韩民国境内发生的情况
- 侵权行为针对大韩民国实施的情况
Suno 的输出如果传达到韩国用户手中,可以依据第2项或第3项提起诉讼。问题在于但书部分——它把结果死死地限定在了韩国境内。而在美国进行的训练复制,并不是发生在韩国境内的结果。
倒是有一个例外。同一条第3项规定,如果主要侵权行为发生在大韩民国境内,那么即使结果发生在海外,也可以一并提起诉讼。但海外服务器上进行的训练很难被归入这一情形。而且第40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适用侵权发生地法。像慕尼黑法院那样,韩国法院直接适用美国版权法来判断合理使用的画面,只要第39条但书把结果限定在境内,那么在训练这一阶段,事情根本就无法开始。
最重要的是,韩国没有对应德国那条法院管辖规定的条文。 就算韩国音乐版权协会坐上原告席,情况也是一样。该协会已经公示方针,规定要把其管理的音乐著作物用于AI训练,必须事先获得书面使用许可。方针是有的,但把这项方针推到国境之外的诉讼路径却不存在。
那如果训练是在韩国国内进行的呢?韩国版权法里没有专门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2的免责条款。只有第35条之5“合理使用”这一条一般性条款而已。它要求就使用目的与性质、著作物的种类与用途、被使用部分所占比重、对市场造成的影响这四项因素逐案权衡,因此事先很难预测结果。
独家:AI创作的歌曲,杀入Melon TOP100……《心灵之林》第100位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AI)制作的音源,进入了韩国最大音源平台Melon的主榜TOP100。据音源业界今天(7日)消息,艺人“朝鲜说唱”的《心灵之林》在Melon TOP100中位列第100位。这首歌截至前一日(6日)在Melon<<<OZ_BODY>>>
一首歌里的权利被拆成三份
所以在韩国实际能起诉的,是抵达境内的那个输出结果。最具代表性的就是AI翻唱曲。可这里出现了第二个错位。
| 用了什么 | 权利人 | 依据 | 实效性 |
|---|---|---|---|
| 原曲的作词·作曲 | 该曲的著作权人 | 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权、传播权,由信托团体管理 | 最强 |
| 若使用了原曲的音源作为素材 | 唱片制作者 | 邻接权 | 取决于使用方式的举证 |
| 被模仿歌手的嗓音 | 该歌手本人 | 表演者权利不适用 | 只能依据《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
表演者权利为何不适用,在定义条款里写得明明白白。《著作权法》第2条第4号将表演者定义为“进行表演之人”。AI合成的演唱并不是该歌手所做的表演。也不是复制了该歌手既有的表演。只是学习了嗓音的特征、让其演唱另一首歌,所以完全绕开了表演者保护规定所瞄准的对象本身。
那么剩下的就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及营业秘密保护法》第2条第1号他项。
他. 将在国内广为人知且具有经济价值的他人姓名、肖像、声音、签名等可识别该他人的标识,以违反公平商业惯例或竞争秩序的方式,为自己的营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从而侵害他人经济利益的行为
声音被明确列出,这一点值得庆幸。但附带了两个条件。必须是广为人知的,而且必须是为自己的营业而使用。因为前一个条件,**无名的伴奏乐手或新人歌手的嗓音很难受到该条文保护。**因为后一个条件,出于兴趣制作上传的非营利翻唱也可能脱离其适用范围。
写原曲的人握有信托团体这一强大武器,被夺走嗓音的人则只有出名了才能拿起武器。知名度成了权利的条件,这就是这个结构。
10 月 29 日信托团体法将修改,但其中没有 AI
这里有一个时间点重叠了。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布的邻接权[^3]、《著作权法》部分修正案将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施行。内容分量不小。
- 新增第 105 条之二,为信托管理业许可设定 5 年以下有效期限,并引入再许可审查
- 新增第 105 条之四,赋予会员直接许可非营利目的使用的权利、会员大会表决权,以及决定高管薪酬的权利
- 新增第 106 条之四,将高管利益冲突的防止与申报义务化
- 新增第 108 条之三,赋予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要求下调手续费费率的权限
而最不显眼、却影响最深远的变化藏在定义条款里。第 2 条第 26 号中,信托管理业的对象从“该权利”改为了“该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这意味着权利人不必再把权利整体托付出去,而是可以拆分委托。可以单独把 AI 学习使用相关的权利拿出来委托,也可以反过来自己把这部分权利握在手里——这样的设计成为可能。这是一个改变谈判单位的变化。
不过,在已确认的条文中,并没有直接涉及 AI 学习的新设条款。这次修法的核心是信托团体的治理结构。如果说德国这次用的武器是强大的信托团体,那么韩国现在正在调整的是信托团体的运营方式,而 AI 并不在这份清单之中。
德国那边也并非万事俱备。GEMA 在判决前 8 天,也就是 2026 年 7 月 23 日,推出了名为 PLAI 的授权齐全音乐数据集。规模约为 17.8 万余首音源、5.7 万余首乐曲,首位客户是一家乐谱转换技术公司。不过 GEMA 自己也划清了界限:这个数据集是为了辅助创作者的工具而生,并非为了训练那些与被学习原曲相竞争的生成式模型。德国音乐科技行业在发布后不久就指出,光靠这个数据集训练不出能生成完整曲目的模型。诉讼确定了“未经授权使用属于违法”,但像被告那样的公司真正能买到的东西,市场上其实还不存在。
Oswarld视角
第一次看到这份判决时,我的判断是这样的:学习数据授权与使用结算结构,将来会成为音乐产业的默认标准。但华纳和环球在2025年下半年就已经转向了和解与授权。我们在27号信中讨论过的那种从诉讼走向和解的周期的第二阶段,去年就已经结束了,而结算结构的问题,也已经在199号信中围绕我的书被用作学习数据的稿酬讨论过一次了。如果再站在同一个立场上,恐怕也没有什么新东西可以讲了。
所以我打开了法条本身,也正是在那里,我的判断发生了变化。德国发生的事情,并不是关于AI学习的新法理,而是关于“谁有权提起诉讼”的既有制度差异。而韩国并没有这样的制度。
让我感到最不舒服的地方,是知名度成了权利的前提条件。声音广为人知的歌手,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权;而不知名的演奏者和歌手,即便遭遇同样的事情,也没有可用的武器。制作AI翻唱曲的一方之所以选择知名的声音,正是因为那样才“值得一听”,而法律所保护的标准,恰恰也是知名度。受保护的人与容易被利用的人,正是由同一个标准划分出来的。
也要明确说明其中的局限。慕尼黑的判决是一审,上诉仍在进行中。我对《国际私法》第39条的解读,是基于阅读法条本身得出的,至于韩国法院在AI学习相关案件中如何适用这一条款,我目前还没有找到已确认的判例。如果实际发生纠纷,法院也有可能对第3款中的“主要侵权行为”做出比我所理解的更宽泛的解释。
结语
从德国判决中该学到的,并不是“AI必须购买许可”这个结论。这在去年就已经定了。该学到的是,谁才能提起这场诉讼。那里有强大的信托团体,也有只为该团体敞开的管辖规定。
韩国没有这种组合。只能就抵达国内的输出提起争议,而在这些输出中最刺痛的声音,只有知名人士才能受到保护。 10月29日信托团体法将迎来重大修改,但AI并不在这次修法的对象之列。不过,将权利拆分后再委托的这一变化,将来在试图就AI训练权利单独进行谈判时,会成为实际可用的工具。
现在需要改变判断的,是两类主体。如果你在运营AI音乐或语音服务,比起训练数据,风险会先在抵达国内的输出一侧累积。如果你是权利管理方,最好在10月修法实施之前,先定好哪些交给别人管理、哪些自己握在手里。
💬 读者在听AI翻唱歌曲时,先在意的是哪一边呢?是写出原曲的人,还是被模仿声音的人?
📨 如果你身边有制作AI音乐或语音服务的人,或者管理音源权利的人,请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他们。10月29日之前,有些事需要先定下来。
参考资料与延伸阅读
核心来源
-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国际私法第39条”。这里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国际裁判管辖权、以及将结果限定于国内的但书条款。
-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著作权法第2条·第35条之5”。可以直接阅读表演者定义和合理使用一般条款。
-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关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第2条”。可以确认保护声音的其他项目要件。
-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著作权法部分修正法律(2026年4月28日公布,2026年10月29日施行)”。可以通过新旧对照查看信托管理业改革内容。
背景知识
- JUVE Patent,“Munich court rules in favour of GEMA in AI copyright case against Suno”,2026年8月。从业内人士视角整理了判决争议点及上诉前景。
- Music Week,“GEMA launches PLAI licensed music dataset for AI”,2026年7月。介绍了该数据集的规模及适用范围。
相关往期
